第十四章 勞動標準與勞動保護
1對懷孕()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A.3
B.5
C.7
D.8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夜班勞動一般是指在當日22點至次日6點之間從事勞動或者工作。
2女職工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天產假。
A.42
B.50
C.55
D.60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3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的,勞動行政部門應對其處以罰款,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的標準計算。
A.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C.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D.5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不包括()。
A.礦山井下作業
B.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C.高處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的作業
D.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
①礦山井下作業;
②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③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C項屬于經期勞動保護。
5我國規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為()。
A.12周歲
B.15周歲
C.16周歲
D.18周歲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我國規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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