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知識產權基礎
[考點1]知識產權的特征
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為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
1. 專有性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又稱排他性)有其獨特的法律表現。這種專有性表現為:①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品。②對司一知識產品,-般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例如,對于兩項相同的發明,根據法律程序只能將專利權授予其中的一個。以后的發明與已有的技術相比,如無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就不能取得相應的權利。但商標權、著作權等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共存,地理標志則是一種集體所有的權利。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物權所有權的專有性有一定區別。首先,物權所有權的專有性表現為所有權人排斥非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進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毀損,而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則主要表現為專有權人排斥非專有權人對其知識產品進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竊。其次,物權所有權的獨占性更加絕對,即所有人行使對物的權利,既不允許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積極辦助,在所有物為所有人控制的情況下,物權所有權無地域和時間的限制,而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則是相對的,往往要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如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專利權中的臨時過竟使用、商標權中的先用權人使用等),同時,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只在一定空間地域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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